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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培育和发展教育人才市场,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实现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河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阳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教育人才资源,开展教育人才交流,实行教育人才社会化管理和中介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安阳市教育局是安阳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的主管部门,负有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权。安阳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对县(市)教育人才交流机构负有指导、协调、监督之责。
  第四条 教育人才交流活动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个人自主择业,单位择优聘用。
  第五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进入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一)师范院校毕业生;
      (二)非师范院校毕业生自愿从事教育工作者;
      (三)按照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文件要求应当进入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者;
      (四)辞职、辞退、因私出国、自费留学的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五)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六)离退休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
      (七)外地市欲在安阳市教育系统就业的教师和行管人员;
      (八)需要在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招聘人才或者可以提供人才的各级各类学校、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进入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 安阳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的服务范围
      一、收集、储存、发布各类教育人才供求信息;
      二、全市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未就业师范毕业生的党组织关系办理、
      户籍管理、档案管理;
      三、负责全市教育人才的交流、引进和培训工作,为学校推荐人才,为求职人员
      推荐单位;
      四、对教育系统内的流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对按照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要求进入
      教育人才市场的有关人员保存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
      五、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
      六、组织开展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等工作;
      七、教育人才流动的政策咨询;
      八、县(市)教育人才交流机构的指导、监督;
      九、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安阳市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教师活动应接受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监督,原则上应在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经安阳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批准,也可在其他场所进行。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进入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个人登记凭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聘任证等有效证件。企事业单位凭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第九条 进入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聘用教师的学历、职称、数量、待遇、岗位、年龄等项条件的要求。对报名应聘教师,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聘用的,由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鉴证。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需要在报刊或电台、电视台刊登、播发广告的,应将各种有效证件、招聘启事文稿报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有关新闻单位办理广告刊发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刊(播)发招聘教师广告。
  第十二条 县(市)区举办本区域内教育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教育人才交流会。
  第十三条 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河南省豫价字[2000]72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流动中发生争议的,按照《河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进入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的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证件、隐瞒事实的;
  (二)阻碍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承诺义务的。
  第十六条 对扰乱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应该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热情周到的服务,高效廉洁地开展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