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
(豫人[2003]74号 2003年9月11日)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和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工作,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不断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质量和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本意见。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调入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实施后,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才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和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工作需要和所需岗位的要求实行用人自主招聘。
四、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先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用人单位在公开组织考试前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同时要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网络或其他媒体上进行集中发布。
六、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拟招聘岗位工作;
(三)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工勤人员一般也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管理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四)拟招聘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
(六)具有拟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公开招聘要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不作为招聘的具体条件。非在职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招聘。
八、招聘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九、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选择笔试、面试及情景测试等多种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除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以只采取考核的方式外,其他应聘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考核阶段。
十、笔试、面试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十一、对考试合格者,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及考核。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十二、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等情况,党委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招聘人员。招聘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十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非在职人员初次被聘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单位新聘用的人员,可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十五、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十六、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用人单位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实施现场指导。
十七、招聘工作要做到招聘的职位及所需资格条件、程序、笔试、面试成绩及招聘结果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控告,并按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十八、各省辖市根据本试行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